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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办事指南

进境特定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事项编码:11100000000014154E1000129009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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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办理流程

办理材料目录

受理条件

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常见问题解答

基本信息

在线办理

评价办事指南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各直属海关、海关总署

行使层级

国家级/局(署、会)

是否收费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到办事现场次数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

咨询方式

各直属海关咨询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监督投诉方式

各直属海关监督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办理时间

(一)企业申请时间:24小时; (二)审核办理时间:各直属海关工作时间;海关总署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2:00~5:00。

办理地点

网上办理:用户登录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行政审批”版块办理。

办理流程

点击下载办事流程图片 >>

办理流程(文字说明)

(一)申请单位登录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网址http://pre .chinaport.gov.cn/car)向海关提交材料。海关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受理申请后,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三)依法作出许可决定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许可证》;或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填写样本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食品类:进境粮食应由海关总署公布的定点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的,申请单位需提供与定点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如申请单位与定点企业一致的,不需提供)。

其他:扫描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必要

植物及植物产品进境粮食类: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考核报告原件扫描件。

其他:扫描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必要

植物及植物产品进境饲料类:I级风险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提供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 加工、存放合同)

其他:扫描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必要

受理条件

展开

(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二)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无相关的动物疫情;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实施条例,和《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规定;

(四)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五)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非食用动物产品、活动物、肉类及其产品、蛋类、燕窝、乳品、可食用骨蹄角及其产品、动物源性中药材、水产品、粮食、杂粮、杂豆、水果的输出国家(地区)和生产企业应在海关总署公布的相关检验检疫准入名单内。

收费标准

展开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展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三款、第十条、第二十三条

第五条 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

(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三)动物尸体;

(四)土壤。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有前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等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必须事先商得中国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并按照指定的口岸和路线过境。装载过境动物的运输工具、装载容器、饲料和铺垫材料,必须符合中国动植物检疫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第十二条

第九条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或者其授权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

第十二条 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携带人或者邮寄人应当在口岸补办检疫审批手续,经审批机关同意并经检疫合格后方准进境。

三、《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批的进境动物(含过境动物)、动植物产品和需要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海关总署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禁止进境物名录,制定、调整并发布需要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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